关于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制度暨开展2009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9年08月24日 16:25      
【字号:

国科政函〔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

    2006年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依靠创新实现发展,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为及时了解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为创新型企业动态调整提供信息支撑,决定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制度,并从今年开始开展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现将2009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范围为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三部门选择确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由于今年是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制度后首次采集企业信息,为全面掌握企业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的发展态势,对各批次创新型(试点)企业确定了不同的信息报告期,其中2006年确定参加第一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需要填报2006年、2007年、2008年数据,2008年确定参加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需要填报2007年、2008年数据,2009年确定参加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需要填报2008年数据。
    二、信息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内容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创新活动及组织、企业创新绩效等(见附件1)。
    三、信息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采取“网络+纸质报送”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信息上报系统(网址:http://168.160.193.22)在线填报企业信息,完成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word文档,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纸质材料分别邮寄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科技部信息中心。
    个别企业上报信息不宜通过网络报送的,经企业与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联系同意后,可采用“纸质报送”方式进行,企业将加盖公章的“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上报表”及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地方科技厅(委、局)和科技部信息中心。
    四、信息采集组织实施
    1.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
    2.各地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包括:
   (1)转发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通知本地区企业开展信息上报工作。附件1是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上报表模板,供企业网络报送前参考。
   (2)分发本地区企业账号密码。请各地厅(委、局)指定一名企业信息采集工作联系人,科技部信息中心将把相关企业账号和密码传真给该联系人。请该联系人及时将分配的账号密码分发到本地区企业。
   (3)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及时完成信息上报。为方便各地科技厅(委、局)了解本地区企业信息上报进度,我们为各地科技厅(委、局)分配了相应的地方账号和密码,并将与企业账号和密码一并传真给各地科技厅(委、局)的企业信息采集工作联系人。各地科技厅(委、局)可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信息上报系统(网址:http://168.160.193.22),输入相应的地方账号和密码,查看本地区企业信息上报进度,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完成信息上报工作。
   (4)接收本地区企业上报信息的纸质材料进行备案。
   (5)了解和反映本地区企业对信息采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委托科技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采集相关具体工作,包括向各地科技厅(委、局)分配企业账号密码、接收企业上报材料、解释企业信息采集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等。
    五、信息采集工作进度安排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于2009年8月18日前将企业信息采集工作联系人回执(见附件3)传真至科技部信息中心。
    2.本次企业信息上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以纸质材料送达时间为准。

    联系方式:
    科技部信息中心联系人  陈原 
    电话:010-58884941
    传真:010-58884948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联系人  汤富强 
    电话:010-58881762

    附件:
1. 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上报表(模板)
2. 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上报工作要求
3. 创新型(试点)企业信息采集工作联系人回执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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