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9年01月15日 17:14      
【字号:

  国科发政〔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

  自2006年7月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两批287家试点企业成效明显,示范作用日益突出。在此基础上,2008年7月三部门经评价首批命名了91家“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63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18

 

  附件:1. 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3.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振兴国家重点产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推进力度。总结前两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振兴战略产业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实施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强化创新型企业建设导向,加强典型宣传,促进沟通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中国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中国境内。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成长型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列出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

  国家重点战略产业需要培育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 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见附件2和附件3,可从科技部主页http://www.most.gov.cn下载电子版)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书和申报表合并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2. 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相应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3日(以收到之日为准)。

  3. 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09年2月9日(以收到之日为准)前将推荐函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7家,并在推荐函中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相应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

  受理工作组联系人:阎冬  李亚军

  电话:010-68575704(带传真),68525114

  E-mail:liyj@ct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100045)

  4. 科学技术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推荐企业组织审核和优选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5. 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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