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政策保障措施
日期: 2011年08月26日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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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
  通过强化国际科技合作工作部际协调和部省会商机制的作用,实现国家、部门与地方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计划以及执行等环节的有效沟通与对接;制定《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努力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国际科技合作资源;积极探索研究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参与和跟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渠道和方式,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成果的良好转化;强化驻外科技工作的领导,积极拓展科技外交工作的空间,创新科技外交工作的新机制和新形式,加大“科技外交官服务行动”力度,进一步提高科技外交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2.建立多元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投入体系。
  继续加大国际科技合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省市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更为全面高效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提升地方科技工作水平和成效;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社会团体等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形成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资金集成使用的多渠道国际科技合作投入体系;提高科技援助在国家对外援助经费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科技援外在国家外交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国科技对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辐射影响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外国资金对联合研发的投入。
  3.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统筹管理,制定《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新机制。依托国家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相关合作项目,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的中坚力量;建立部门、地方国际科技合作资源、信息与成果的共享机制,逐步形成统筹国内外科技资源的综合性国际科技合作信息平台;加强国内和驻外两支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培训和能力建设,大力提高各级科技外事干部的政治觉悟、服务意识和业务功底,努力形成一支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新形势的高素质科技外事干部队伍;加快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各类合作基地和科技社团对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需求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各级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完善和调整相关工作职能,努力增强自身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完善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环境。
  加强与各领域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结合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发展的国际化战略,以及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进一步推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中相关鼓励和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如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及鼓励技术引进等;完善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合作研发以及技术成果优先在华转化与扩散的相关管理政策;加强对国际合作中知识创造和知识跨国流动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快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进一步推动制定关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及科研机构“走出去”和实施研发国际化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吸引和鼓励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来华工作的相关政策环境;发挥科技外交官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发现和推荐人才,逐步形成全球高端科技人才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成果的评估和宣传机制,提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影响力。
  5.深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与政策研究。
  支持建立国际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与政策研究队伍,与国内外一流的智囊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针对全球性科技问题定期交流研讨机制,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为制定和调整我国科技发展的国际化战略提供必要的研究咨询建议;加强国别研究,针对不同国家的优势领域、对华政策和科技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国别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分析报告,为国别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的制定、执行和调整提供支撑;加强对全球性重大科技问题的战略性研究,建立专门研究小组长期跟踪、深入挖掘,建立资料、文献、研究数据库,为我国重大科技问题的决策提供支撑;充分利用驻外调研渠道,及时跟踪和把握国际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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