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 ||
索 引 号: | 306-03-2013-942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8日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21日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638号 | 有 效 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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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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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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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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