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8号(财税金融类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306-18-2017-996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0日
发文字号: 国科提案火〔2017〕第9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8号(财税金融类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您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正是目前国家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助推“双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新引擎的两项重要科技税收政策。确保科技税收政策落地生根,是我们政策研究和制定的重点。
    一、关于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税权高度集中在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若无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只可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为促进西部地区发展,国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当。此外,为鼓励科技创新,国家针对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还相继出台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来看,西部地区税收优惠力度是比较大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会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工作,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同时,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帮助更多企业更好享受税收政策红利,支持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认定标准方面,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全国统一执行。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30余个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意见,认定条件有所放宽,特别是考虑了当前形势下企业发展的要求和遇到的困难,将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由6%降低为5%,并扩充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但是,目前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实施不同认定标准的时机尚不够成熟,一是区域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比较复杂,不同认定标准的制定比较困难;二是不同的认定标准执行起来尺度不易把握,容易造成认定秩序混乱。今后我们将在《认定办法》实施过程中逐步探索这个问题。
    在监督管理方面,您提出的实施联合资料备案制度并建立各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议非常好。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知识产权证书等书面材料,是企业申请认定及认定后监管的重要辅助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管理好这些材料,可以完善我们的监管机制。目前,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存在一定差异,要做到数据共享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也需要技术与制度共同保障,更需要克服很多困难。今后,我们会继续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三、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扩大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范围,明确众创空间纳入孵化器范畴,降低优惠政策门槛,使更多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将促进孵化器内企业的发展。同时,国家为支持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多项适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有效促进了孵化器内企业的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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